日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下放我省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88号,以下称《通知》)。为便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对《通知》的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省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起源于1996年设立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评聘制度,2014年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制度,主要对学历和履职年限达不到正常申报条件要求,但业绩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专门设立的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评审范围涵盖现行所有职称系列(专业)。2019年7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六条,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提出了明确要求:“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了职称评审管理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制定出台了本《通知》。

 

问:《通知》出台的目的和下放原则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的规范性、专业性和精准性,确保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结果更加客观科学,更加精准识别特殊人才的业绩贡献,充分发挥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使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制度焕发新的生命力和活力。从2020年起,将特殊人才各层级的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交由对应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应系列(专业)的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问:《通知》对组织开展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组织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实施,按照业内同行评审原则,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原则上不单独组建各层级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符合《云南省特殊人才职称资格与职业资格评价办法》范围对象的特殊人才,由经备案核准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与正常申报同步进行。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评审委员会单独设立特殊人才评议小组,单独进行评审。

对基本条件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出站后留在我省所属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按有关规定参加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也可按正常申报程序,随年度参加全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问:《通知》在评价导向及评价标准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鼓励各评审委员会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可采取考试、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确保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客观公正。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要坚持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将特殊人才在各自专业技术领域取得的重大业绩成果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作为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破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论资排辈,克服“四唯”倾向,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在人才培养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努力营造凭实绩论英雄的良好氛围,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踊跃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的热情和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按照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进行评审,已制定职称破格评审条件的,按破格条件执行;暂未制定破格评审条件的,采取按高于现有同级职称评价标准的评审原则,对特殊人才的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贡献要求,要明显高于正常申报评审人员的条件。暂未制定破格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系列(专业)的破格评审条件,确保评选出的特殊人才具有代表性、说服力和公信力。

 

问:《通知》在加强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一)进一步加强特殊人才职称申报的推荐审核。特殊人才职称申报人员要严格遵守诚信承诺制要求,如实进行申报,并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用人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职称申报推荐程序,认真履行相应的审核把关主体责任,并对推荐行为负责。各级评审委员会要从严把握各职称系列(专业)的破格晋升标准条件,切实把品德良好、业绩贡献突出和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评选出来。

(二)进一步加强特殊人才职称评审质量把关。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加强特殊人才评审管理,切实提高评审质量,从严控制评审通过人员比例,广泛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坚决杜绝评审通过的特殊人才与正常申报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无明显区别的情况发生,确保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社会公认。

(三)进一步加强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可采取抽查、复核、巡查等多种方式,对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程序环节和评审结果进行监管,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谎报瞒报,确保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序开展。对特殊人才申报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申报评审的行为以及评委专家、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况,进行严肃查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员申报资格或撤销已通过的职称资格,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3年,记录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委资格,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我省职称评委诚信档案库,纳入全省职称评委黑名单;对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评审或通过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的,一经查实,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公开进行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该单位或评审委员会的下一年度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经批准方可继续开展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问:《通知》对原取得特殊人才职称资格和政策衔接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下放前原通过各级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继续有效,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特殊人才申报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发的《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样式填报,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变更,申报表格可登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

以往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我省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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