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为释放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更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等文件,明确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今年4月以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开展调研,认真听取部分省直单位意见建议。7月16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5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具体要求。为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实施主体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我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现金奖励,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按单位分配办法自主发放。

二、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我省事业单位对科研人员发放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各单位按规定程序发放现金奖励后,发放的现金奖励量可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需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批复。

三、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发放程序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发放现金奖励时,一要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二要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三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分配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四要自单位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现金奖励分配。

四、关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项目的现金奖励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其中:

对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对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不额外核增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五、关于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统计要求

为了解掌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发放情况,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统计工资总额、年平均工资、年平均绩效工资等数据以及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应包含现金奖励情况,并单独注明。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发放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部门。

六、关于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有关要求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指导力度,优化政策环境,根据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做好现金奖励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资金监管;科技部门要做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指导工作;主管部门要统筹所属事业单位现金奖励的实施兑现工作,切实将现金奖励政策全面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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